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室建设与管理,保障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,提高办学效益,根据《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》(国家教委〔92〕20号),结合我院实际,特制定本条例。
第二条 学院实验室(包括各种操作、训练室),是从事实验教学或科学研究、生产试验、技术开发的教学或科研实体。
第三条 实验室工作,必须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,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,积极开展科学研究、生产试验、技术开发工作,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。
第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,须从学院的实际出发,统筹规划,合理设置。坚持以教学为中心,兼顾科研和发展的要求。努力实现建筑设施、仪器设备、实验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,提高投资效益。
第五条 积极推进实验室院、系管理体制,开展实验室管理理论和实践的研究工作,逐步形成一套科学的实验室管理体系。
第六条 实验室工作是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,是反映学院教学水平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,是一项系统性工作。学院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,自觉地支持实验室建设。
第二章 实验室任务
第七条 根据学院制定的教学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,实验室要有完善的实验教学大纲、实验教学计划、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等教学资料。合理安排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,保证实验开出率,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。
第八条 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。实验室应当吸收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的新成果,更新实验内容,改革教学方法,严格要求。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优良作风,严谨的科学态度,发现问题、分析问题、解决问题的能力,以及创新、敬业、求实的精神。
第九条 开展实验教学改革与研究,积极探索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的新途径。逐步减少验证性实验,增加综合性、设计性实验等内容,提高学生准备组织设计实验的能力,鼓励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。
第十条 根据承担的科研任务,积极开展科学实验工作。努力提高实验技术,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,以保障高效率、高水平地完成科学实验任务。
第十一条 实验室在保证完成学院教学任务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,应当积极开展技术服务和技术开发,促进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,为技术创新作贡献。要积极开展学术、技术交流活动。
第十二条 完成仪器设备的管理、维修、计量及标定工作,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,以保证实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实验结果的可靠性。
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实验工作的各项规范,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养和管理,加强精神文明建设,努力做到教书育人、管理育人、服务育人。
第三章 实验室建设
第十四条 学院实验室的建设,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:
(一) 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、技术开发等任务;
(二) 有符合实验技术要求的房舍、设施及环境;
(三) 有足够数量、配套的仪器设备;
(四) 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;
(五) 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。
第十五条 实验室建设、调整与撤销,必须经学院正式批准。
第十六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,要纳入学院及事业整体规划,要考虑环境、设施、仪器设备、人员结构等综合配套因素,按照立项、论证、实施、监督、竣工、验收、效益、考核等“项目管理”办法的程序,由学院统一归口,全面规划。
第十七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按计划进行,各系应制定实验室建设和发展规划,经学院批准后,纳入学院总体规划,有步骤、有重点地统一实施。房舍、设施及大型设备要依据规划的方案纳入学院基本建设计划;一般仪器的设备运行、维修费要纳入学院财务计划;工作人员的配备与结构调整要纳入学院人事计划。
第十八条 实验室建设经费,要采取多渠道集资的办法,要从教育事业费、基建费、科研费、计划外收入等各种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实验室建设。凡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,都要将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。
第十九条 根据学科专业建设与发展和适应人才培养的需要,积极创造条件,建立开放型的重点学科实验室。
第二十条 加强与其他高校、厂矿企业、科研单位的合作,共同筹建专业实验室或中心实验室;或引进外资,利用国外先进的技术设备,建立对外开放实验室,以加快实验室建设。
第四章 实验室体制
第二十一条 为加强对实验室工作的领导,学院主管教学的副院长主管全院实验室工作,教学系应确定一名行政领导分管本系实验室工作。教务处是学院实验室工作管理机构,教务处实践教学管理办公室负责处理实验室管理的日常事务。其主要职责是:
(一)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、政策和法令,结合实验室工作的实际,拟定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,制定具体实施办法。
(二) 检查督促各实验室完成实验教学、科学研究任务、开展技术开发、社会服务以及学术、技术等各项工作任务;
(三) 组织制定和实施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,报学院批准后纳入总体建设规划,归口拟定并审查仪器设备配备方案,负责提出实验室建设和仪器设备运行费,并进行投资效益评估;
(四) 完善实验室管理制度。包括:实验教学、科研、社会服务情况的审核评估制度;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任用、管理制度;实验室在用物资的管理制度;经费使用制度等等。
(五) 与基建设备办公室协调作做好实验设备管理、使用情况及投资效益检查,以及仪器报废报损及外调事宜。
(六) 主管实验室队伍建设,与人事部门一起做好实验人员定编、岗位培训、考核、奖惩、晋级及职务评聘工作。加强岗位培训,开展安全保密及环境保护教育,做好有毒工种人员营养保健工作。
第二十二条 学院实验室实行院、系两级管理体制。学院宏观管理,系为实体。同时要充分发挥教研室在实验室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。
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。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。
第二十四条 学院可根据需要设立实验室工作委员会,由主管院长,有关部门行政负责人和学术、技术、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。对实验室建设、高档仪器设备布局及科学管理、人员培训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、咨询、提出建议。
第五章 实验室管理
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要实行科学管理,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,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,使实验室管理有章可循。要采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,对实验室的工作人员、物资、经费、环境状态等信息进行记录、统计和分析,及时向学院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。
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要做好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。要针对高温、低温、辐射、病菌、噪声、毒性、激光、粉尘、超净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,切实加强实验环境的监督和劳动保护工作。凡经技术安全和环境保护部门检查认定为不合格的实验室,要停止使用,限期进行技术改造,落实管理工作,待重新通过检查后,才能投入使用。
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《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》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》等有关安全保密的法规和制度,定期检查防火、防爆、防盗、防事故等方面措施的落实情况。要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保密教育,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。
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,做好废气、废液、废物的回收处理工作,防止环境污染,做好实验室清洁卫生,逐步实现绿色化实验,保持环境整洁、优雅。
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材料、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管理,依据《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》、《重庆三峡学院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》、《高等学校物资工作的若干规定》等有关法规规章,结合学院实际,制定管理办法进行管理。
第三十条 实验室所需要的实验动物,要按照国家科委发布的《实验动物管理条例》,以及地方实验动物管理的具体规定,进行饲育、管理、检疫和使用。
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要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。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水平进行考核,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奖励,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,造成损失者,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。
第三十二条 逐步建立和完善实验室的评估制度,根据《高等学校基础课实验室评估办法》,对学院实验室开展评估工作,评估结果作为确定办学条件和水平的重要因素。
第六章 实验教学
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应根据教学计划和实验教学大纲开出实验项目,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。
第三十四条 实验教材、实验指导书,由实验指导教师提出,经实验室主任签字,系领导批准后确定。
第三十五条 实验指导教师、实验技术人员应提前做好实验准备工作,并坚持预做实验,以保证实验顺利开出。
第三十六条 首开实验时,指导教师必须试做。首次上岗指导实验的教师必须试讲,经实验室主任、系领导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指导实验。
第三十七条 实验过程中,指导教师应认真回答学生的问题,主动耐心地指导学生操作。积极引导学生分析问题、解决问题,独立完成实验。实验完毕,应检查原始实验数据记录,认定合格后签字。课后应认真批改实验报告。
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实验前应预习实验教材和实验指导书。实验时,严格遵守实验室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,爱护仪器设备,节约材料。认真观察,独立思考,做好实验记录,完成实验报告。
第三十九条 加强实验教学考试和考核管理。各系都要制定实验课考试或考查办法并严格实施。
第四十条 积极开展实验教学法、实验技术、实验装置改进的研究,更新实验内容,改革教学方法,改善实验手段,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.
第七章 实验人员
第四十一条 实验室应当有一支政治素质强、业务水平高的相对稳定的实验队伍,包括实验指导教师、实验技术人员、管理员和工人,实验队伍实行专职兼职相结合。
第四十二条 实验室主任一般应由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,有一定的专业理论修养,有实验教学经验或科研工作经验,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相应专业的副教授(或高级工程师、高级实验师)以上人员担任。选拔原则为:德才兼备,且热心实验室工作。
第四十三条 实验室主任由学院聘任。实验室主任的主要职责是:
(一) 负责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和计划,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;
(二) 领导并组织完成本条例第二章规定的实验室工作任务;
(三) 领导本室各类人员的工作,制定岗位责任制,负责对本室专兼职实验工作人员的培训及考核工作;
(四) 负责本室精神文明建设,抓好工作人员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;
(五) 定期检查、总结实验室工作,开展评比活动等。
第四十四条 实验指导教师实行专兼结合、兼职为主,所有专业教师都要轮流到实验室工作,从事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。
第四十五条 实验室应配备适当数量政治思想好、热心实验室工作、受过专门训练并具有一定能力的实验技术人员,负责实验教学、科研测试的准备工作和辅助工作,参与指导实验教学,从事各项实验、测量维护和修理仪器设备及其他必要的管理工作。
第四十六条 根据实际需要配置专职或兼职保管员,负责保管实验室仪器设备的各种帐卡以及其他在用物资。可配备适当数量的工人,从事实验室的安装、调试、试验、修配、加工等工作。
第四十七条 实验队伍各类人员的编制,要参照在校学生数、实际教学科研工作量及实验仪器设备状况,合理折算后确定,实行聘任制,对有些岗位试行流动编制。
第四十八条 对于在实验室中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工作人员,按照《重庆三峡学院实验人员营养保健津贴发放暂行规定》执行。
第四十九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,由实验教学主管部门,根据学院的工作目标,按照国家对不同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职责的有关条例及实施细则,确定我院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。
第五十条 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、级别晋升工作,根据实验室的工作特点和本人的工作实绩,按照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五十一条 学院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的检查、评比活动。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,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造成损失者,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,直至追究法律责任。
第八章 附 则
第五十二条 各系、室要根据本条例,结合专业实际情况,制定各项具体实施办法。
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。